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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0月广西南宁市XX旅行社为了推行线路,联合广西老年人体育协会组织老年游客参加“夕阳红北京旅游专列”,行程总共10天,游览北京天津常规景点,用非空调火车,住宿北京二星酒店四晚,火车包盒饭,每天送每人一瓶矿泉水。收费1990元/人。广西老年体协运用其权利,向广西各县市发放红头文件,阐述组织专列的通知,各地区老年体协纷纷行动,充分利用其网络,通过报纸、公众场所派发传单、居民小区张贴海报(好消息)鼓动群众参加,主要提示:“价格便宜,连喝水都包,非常超值!”。其宣传广告还有这样的内容:“监督单位:广西自治区旅游局。”最后组团人数爆满。广大正常经营旅游业务的专业旅行社看在眼里,气在心里!一个无经营资格的事业单位,竟公然违犯旅游法,大肆进行招揽客人的赢利活动!广西梧州市十多家旅行社将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联名上书,迅速向税务机关、工商管理机构、旅游质量监督所进行投诉。地方旅游局收到宣传资料后,首先询问自治区旅游局,问是否对此事了解。自治区旅游局调查过之后,回复没有参与这个专列的任何活动。地方旅游局即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对地方的老人体协进行检查,指出其违反了《旅行社管理条例细则》第一章,第二条“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旅游业务。”要求其马上停止旅游招揽活动,马上停止组团业务。工商方面也指出其“未经核准注册登记的,不得从事经营活动。”,税务方面也由于其仅向交费客人开具“白头单”指出其违犯了税务法……但是,这一切的政府行政执法行动都是徒劳的!对方拿出了上级部门(广西老年体协)的红头文件,声称是执行上头的指令;而自治区的行政管理单位却由于“体协里面太多老领导,不敢得罪”为由,不对此事进行干预,处于下级的地方行政管理单位,此时处于了一种“心有余而力不足”的尴尬局面,不敢再进行责任追究,放弃了查处……专列与2007年10月29日晚上正常出发。这个事件影响极大,它给我们旅游业,我国的旅游法带来了很大冲击,所产生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!也势必会另地方旅游业产生管理混乱:第一, 老年北京专列,地方旅行社通常卖价是1000-1200元,老体协卖价高达1990元,它用混淆视听的方式,鼓动客人参加其“有保障,低利润”的高价旅行团,使得公平竞争格局失衡;第二, 无证照违法经营旅游业今后将会堂而皇之地兴起,因为他们有先例;旅行社也可以随意地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了,这里只要找到一个有实力的权力部门做靠山,一切都可以搞定!第三, 任何旅行社都可以向其他地方的单位(有权力、有网络的部门),以高回扣的方式,委托其帮助推销旅游,组织客源;第四, 不管什么税务不税务了,反正有权力部门顶风,什么都不用;第五, 旅行社以后再也不交责任险,再也不交保证金,再也不进行年审……反正,权利大于法律!这是本月发生在广西旅游界的一个真实事件,广西的旅游同行们疑惑了……请大家说说你们的看法,说说你们的对策?
作者:新手上路 转载请注明作者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