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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出游溺毙两名员工 老板赔偿20万元

2003-07-10 11:25:00     21cn旅游

 

   老板组织员工去游玩,最后酿成溺水者和救人者双双死亡的惨剧。近日,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伤害民事索赔案。

  香港居民卢先生雇请邵女士帮其管理在花都区的园艺场。2001年6月4日,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,卢先生组织园艺场包括邵女士在内的12名员工到清远市游玩。当日下午2时许,一群人来到河滩边下河游泳,期间邵女士因溺水呼救,职员卢某及胡某等人急忙营救,但由于当时水流较急,邵女士、胡某均溺水死亡。事发后,卢某支付了抢救邵女士的医疗费、办丧事等费用共计7039元。因邵女士和胡某的家属未就赔偿问题与卢某达成一致意见,先后引发两宗诉讼。


  胡某的家属向花都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,向卢某索赔19万多元。该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于今年初维持花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:胡某当时是为了挽救溺水的邵女士,而邵女士是卢某的员工,该次旅游是卢某组织的,因此胡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实际是维护卢某的利益,卢某是该事件的受益人,虽然该行为最终没有成功,但不影响卢某应承担的责任。据此,依据《民法》的精神应补偿人民币10万多元。随后,卢先生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。

  邵女士家属的索赔却一波三折。老板卢先生认为:他们当时不是工作而是去旅游,邵女士的死是自己过错造成,所以他只能依据非工伤的规定适当补偿。今年3月27日,邵女士的家属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但仲裁委以园艺场没有办理工商登记,该纠纷不属其管辖为由不予受理。于是,邵女士家属将卢先生告上了法庭,要求赔偿12.4万多元。

  花都法院认为,邵女士的死亡不算工伤。但是,卢先生作为邵女士的雇主,也是本次员工集体旅游的组织者,卢某应对邵女士等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,但因卢某没有为邵女士配备安全用具,导致悲剧发生。因此,对邵女士的溺水死亡,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,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;同时,邵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却未尽该注意义务,以致损害后果的发生,对造成的损害后果,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卢某赔偿原告8万多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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